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有效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与办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办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级管辖范围内及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二)对属于下级人社部门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进行转办;

(三)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跨行政区城、跨统筹层级或跨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四)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配合调查;

(五)依照本办法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案件实施奖励;

(六)收集、汇总、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并履行报告、通报职责;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其他相关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协助基金监督机构办理举报案件。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具体举报奖励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条 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积极搭建社会监督举报平台,建立同级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系统业务联动机制,畅通电话、传真、信件、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受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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